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:苏州市教育信息化心理辅导学会。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教育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关注师生心理健康,促进校园和谐建设。团结全市教育系统心理工作者,开展以信息化为手段的心理辅导学术研讨、交流、社会公益活动,以促进全市广大师生的心理健康、快乐和幸福。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教育局的领导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挂靠苏州市电化教育馆,会址设于苏州市劳动路289号苏州市电化教育馆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依托智慧校园,借助信息化手段,开展师生心理健康教育、心理辅导、咨询活动,普及心理健康知识,提高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,预防身心疾病的发生。 (二)组织信息化心理教育辅导的学术研究、交流活动,提高全市心理教育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。 (三)举办各种培训班、讲习班,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,不断补充更新知识。 (四)开展信息时代心理教育辅导课题研究工作。 (五)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提出合理化建议。 (六)开展优秀论文评比等评比竞赛活动,为心理教育辅导学术交流与推广应用构建平台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。单位会员为各市(区)分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单位、信息化示范学校,个人会员为自愿参加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 (二)热爱教育事业,愿意从事教育信息化形势下心理教育辅导的科学研究工作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填《会员申请表》。 (二)学会理事会审核。 (三)通知审核结果。 (四)交1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(个人会员)、缴纳会费(个人会员30元/年、单位会员300元/年)。 (五)建档,发放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六)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;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维护本会形象; (三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检查、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启动资金3万元由苏州市电化教育馆注资。 (二)会费; (三)捐赠; (四)政府资助; 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六)利息;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通过的会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条 本会经相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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